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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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顺县地处太行山南端的上党盆地边缘地带,突兀于晋、冀、豫三省的黎城、潞城、涉县、壶关、林州五县(市)环绕之中。境内沟壑迂回,峰峦迭嶂。数千年来,大山给平顺人民以持,人的磨难和艰辛,寄平顺人民以无数的期盼与向往。在这片贫瘠的土地上,平顺人民世世代代以原始的、封闭的生产、生活方式,与恶劣的生产、生活环境奋力抗争,繁衍生息。平顺山势险恶,自古为兵家必争之地。清末民国初河南省林县(今林州)天门会起义以平顺为依托,起义的烽火燃及晋、冀、豫三省部分地区。抗日战争时期,平顺是太南根据地的腹心地区,成为大后方。朱德、杨秀峰、杨献珍、何长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在这里居住和战斗,留下了光辉的足迹。解放战争时期,平顺县为可靠的后方,上党战役后勤指挥部就设在这里。平顺人民发扬老根据地的革命传统,出兵、出力、出钱、出物.全力以赴参加了上党、豫北、豫西、临汾、太原等战役。平顺人民还曾两度遴选优秀干部渡黄河、跨长江开辟新区.为解放全中国和新解放区的政权建设、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。